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在海南股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進行的金融產品轉讓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海南股權交易中心有關制度和業(yè)務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本中心作為產品發(fā)行的備案機構,可為金融產品銷售及轉讓提供平臺。
第三條 本規(guī)則所稱金融產品,包含但不限于本中心開展的私募債券、定向融資工具和權益類產品。
金融產品轉讓平臺包括但不限于本中心提供的場所,本中心認可的承銷商轉讓平臺,本中心認可的互聯(lián)網(wǎng)金融平臺
第四條 金融產品的轉讓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禁止欺詐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
第五條 參與金融產品轉讓的投資者應當符合本中心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所認定的合格投資者的條件,具備風險識別與承擔能力。
第六條 投資者參與金融產品的轉讓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性規(guī)定,遵循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章 轉讓平臺和轉讓時間
第七條 投資者可通過金融產品轉讓平臺進行金融產品轉讓。
已達成轉讓意向的投資者可到本中心辦理過戶手續(xù),也可通過本中心認可的其他方式辦理。
第八條 投資者在提交轉讓申請后,有權在轉讓未達成前,可手動撤銷轉讓申請。金融產品經(jīng)交易雙方在系統(tǒng)中確認后過戶轉移,轉讓資金自成交確認的2到5個工作日到賬。
如遇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和本中心公告的休市日,投資者的轉讓申請或未完成的交易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進行。必要時本中心將根據(jù)市場情況調整部分轉讓品種或具體金融產品的轉讓時間。
第三章 金融品轉讓
第九條 投資者提交的轉讓申請屬于要約,其他投資者一旦接受其提交的轉讓申請,交易即達成,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
第十條 投資者買入的金融產品自持有之日起30個自然日后方可申請轉讓,到期前30個自然日內不得申請轉讓。
第十一條 金融產品的轉讓價格由持有人自行申報。轉讓價格不得高于轉讓本金與到期收益之和。
第十二條 投資者持有單只金融產品的金額不得低于該產品的最低認購金額。投資者持有單只金融產品的余額不足該產品最低認購金額的,應一次性轉讓。
第十三條 單只金融產品的轉讓中,持有賬戶數(shù)不得超過200戶,金融產品受讓人應當符合投資者適當性要求。
第十四條 投資者進行金融產品轉讓成交的,本中心平臺、本中心認可的承銷商平臺或本中心認可的互聯(lián)網(wǎng)金融平臺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手續(xù)費,手續(xù)費收取標準為轉讓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五。本中心有單方面調整上述費用的權利, 并以在轉讓平臺進行公告方式告知投資者。
第四章 金融產品轉讓監(jiān)管
第十五條 本中心對金融產品轉讓中的下列情形,予以重點監(jiān)控:
(一)操縱市場或者擾亂交易秩序的;
(二)在金融產品轉讓中使用虛假、欺詐內容或故意隱瞞重要信息的資料的;
(三)沒有正當理由,撤回轉讓申請或更改轉讓條件的;
(四)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信息、惡意串通等手段,壓低金融產品轉讓價格,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五)投資者對其他利益相關方或本中心工作人員采取賄賂或人身威脅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影響交易正常秩序的;
(六)本中心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本中心發(fā)現(xiàn)投資者在金融產品轉讓過程中出現(xiàn)第十五條所列重點監(jiān)控事項之一,且可能嚴重影響金融產品轉讓秩序的,應予警示。
第十七條 本中心可以視情形對投資者在金融產品轉讓中出現(xiàn)的異常轉讓行為采取以下監(jiān)管措施:
(一) 約見談話;
(二) 口頭或書面警示;
(三) 通報批評;
(四) 限制相關賬戶轉讓;
(五) 臨時停止金融產品轉讓;
(六) 上報監(jiān)管部門。
第五章 免責
第十八條 因不可抗力、軟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惡意攻擊等原因而導致金融產品轉讓平臺服務異常、轉讓活動中斷的,本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九條 本中心作為金融產品轉讓活動的組織方,有權對轉讓雙方違反本規(guī)則的行為進行追究。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則由海南股權交易中心海南股權交易中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